2020年开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掠全国。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至此,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疫情情况,分别采取了严厉程度不等的管控措施。湖北省近乎全省“封城”,深圳、北京、浙江等地采取了严格的出行管控措施,其他地区也基本采取延期复工复产和全面禁止娱乐、餐饮等商业活动的措施。
上述管控措施在当前“疫情“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严重不利影响,使得诸多商业主体陷入一时困境,大量商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困难,进而导致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此产生纠纷。本文从商事主体因“疫情”陷入履约困难而产生法律纠纷时,如何选择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寻求法律救济作简要分析。
一、理清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定义和区别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的履约障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履约障碍是完全无法克服的,构成履约不能;而情势变更所造成的履约障碍并非不能克服,只是继续履约困难并对履约方显失公平;
2.适用程序不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而情势变更需要当事人援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做出裁判;
3、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只要可以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全部或者部分免责;而情势变更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取决于审理法院的公平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