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
1997年临武县原副县长黎某受贿案,指控受贿金额19万元,辩护人季康济邀请当地律师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提出“其中14万余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内”的辩护意见,经临武县法院采纳,依法给予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的从轻判决。
2012年湖南段某某玩忽职守一案,辩护人蒋祖元提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举出大量反证予以证实,后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湖南省第一师范原校长金某某(正厅级)受贿案,湖南省高院二审采纳辩护人汤志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观点,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怀化市城投公司原总经理旷某某(正处级)受贿案,怀化市靖州县人民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汤志建提出的“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观点,一审将起诉书认定的金额“126万元”改变为“101万元”,并判处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旷某某上诉、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靖州县法院重审。2017年,靖州县人民法院将受贿金额由原判决认定的“101万元”改变为“697030”元,刑期亦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湖南省肿瘤医院原副院长梁某某(副处级)受贿案,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采纳辩护人汤志建提出的“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观点,将受贿金额由起诉书认定的“人民币311.9万元和欧元1000元”改变为“人民币198.8万元和欧元1000元”,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7年,朱某挪用资金一案,辩护人李越提出朱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院不予批捕,最终朱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