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甲(女)和乙(男)为同事,认识不久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相处四个月后甲提出分手。乙对此非常气愤,遂捏造事实称,甲过去是卖淫女,因该段历史被他发现,甲觉得对不起他才主动要求和他分手。此事在单位闹得沸沸扬扬,人们背后议论纷纷。
甲觉得自己的名声受到了乙的严重玷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乙。乙恼羞成怒,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与甲进行纠缠并企图殴打甲。甲无奈,向公安派出所请求保护。民警丙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对乙进行拘传,然后关进本所审讯室。次日下午,丙对乙进行了审问,在乙保证不再欺辱甲后将其释放。
案例分析
本案中,根据案情可以认定民警丙的拘传行为违法。拘传持续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本案从当日关到次日,已经明显超时。可以确认据传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