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a驾驶一辆大中型货车自西向东行驶,b 骑着一辆自行车在同一道上行驶,a比b的车速快,a超过了b后,在下桥的过程中,又遇上了自动向西驾驶摩托车的c。两车交会的过程中,c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因无法查明事故的过程,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陶某经过治疗,已经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a一直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拒绝付给c任何费用。c与a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赔偿相关损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的事实是,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即应在桥面中心线右侧行驶,而被告超越同方向b,已轧中心线行驶,在下坡时又与自动向西行驶的原告c相遇。法院综合原、被告过错的程度,认定被告a负担主要责任,原告c负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a赔偿原告c 7万元。
分析:
1、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的过程,责任无法认定的时候,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会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书”。
2、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呢?
实质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的作为一项很重要的证据,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将导致法院在判决时缺乏有力的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法做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双方的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进而确定事故赔偿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