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公司处理劳动仲裁,成功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徐某于与被申请人某外贸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于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岗位,双方签署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多项福利及补贴,申请人在提起劳动仲裁的前六个月里均处于旷工期间,因申请人的旷工行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收案后笔者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本案案情,整合相关证据材料,笔者认为,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且也并未于申请人主张的日期里与其解除过合同,该案的基础法律事实与申请人主张的存在较大出入,经过开庭审理,本案成功获胜。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证据规则,申请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与申请人诉称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间不一致,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作出的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不成立,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后果,故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委不予采纳。综上,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最终,本案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