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12时,a驾驶一辆轿车,与b驾驶的电自行车相撞,导致b受伤,车辆也严重损坏。事后,交通管理部门交警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a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a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b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律师代理
b的代理律师,经过调查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表明,被告a通过伪造驾驶证件,在租赁公司c租的事故车辆,因此该起事故中,租赁公司未尽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被告a冒用他人的名义租赁轿车,b代理人认为,被告租赁公司未尽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a冒用他人的名义租赁轿车,在道路上逆向无证驾驶。代理律师将租赁公司与肇事人a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于潜存危险性的交通工具,本应当由具有专业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本案的租赁公司c没有进到审查义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a伪造驾驶证件,并且在交通道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a和c对原告b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