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甲和乙均为某校初三住校学生,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乙叫了几名同学打了甲,后因值周教师赶来驱赶,乙声称放了学再继续,于是甲回到寝室将从同学丙处借来的匕首藏在身上。甲与乙再次发生争执,甲用匕首将乙的手臂划伤。由于甲在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减轻处罚。且甲确有悔罪表现,其父母也积极赔偿了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的表现确有悔罪表现,将乙的手臂划伤系轻伤,检察院可对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只要甲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且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诉,考研期满,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