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甲因为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其家人为甲申请取保候审,当地公安机关要求甲的家人缴纳一万元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于是甲的家人将钱交给经办此案件的派出所民警乙,并未出具任何收据。一年过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执行机关未做任何处理,甲的家人向派出所咨询保证金事宜,对方以未收到为由不予退还。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办案民警乙收保证金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禁止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