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情描述
甲将自己一辆suv借给乙有使用,并约定每月乙支付给甲500元使用费,后甲出国留学。1年后,甲回国,发现自己的车已被过户到乙名下。甲要求乙偿还车辆并重新办理过户手续。乙称车辆已归其所有并拒绝交还。于是甲以侵占罪为由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条件,建议甲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的第一种,完全自诉的案件,但因侵占罪的构成条件有数额较大的限定,而数额的大小没有统一定论,所以本案很难以侵占罪认定。
案例二
案情描述
甲与乙结婚多年,但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睦,经常吵架。后甲干脆搬出,以夫妻名义长期与丙同居。不久,丙为甲生下一男孩,甲为丙购买房屋及轿车。乙发现后以重婚罪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自诉案件,要求乙直接向法院起诉,乙在收集了充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甲和丙重婚。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甲涉嫌重婚罪,对照法条,重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的第二种,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的案件是可公诉可自诉,公安机关的做法错误,乙自行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