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二)
2013年7月,吴某在某造纸厂厂区门口担任保安,秦某与吴某发生口角,随之发生冲突,随后吴某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秦某,击中其头部,造成秦某头部严重损伤。随后,秦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35万元。经鉴定,秦某构成重伤。吴某属于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造纸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吴某被派遣至造纸厂担任保安工作。
秦某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造纸厂、劳务派遣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二)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该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向受害者承担责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所涉及的单位有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家,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造纸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