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陆某某本科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陆某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合同签订后,陆某某开始上班,做销售业务员。陆某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业绩仍为空白。
公司人事部认为,虽然陆某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决定再给陆某某一次机会,将陆某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陆某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陆某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此后,陆某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陆某某,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陆某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陆某某不再聘用。陆某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中所说的一年见习期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是在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所以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