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大妈退休后做起了钟点工,刘女士是某家公司的行政主管,有了孩子之后,工作开始繁忙无暇顾及家中家务,想要给家里请一位认真负责的钟点工,每天给孩子做做饭打扫打扫卫生,张大妈得知消息后前来应聘,刘女士要求张大妈先试做三天,再看是否聘用。第三天张大妈由于打扫的过程中打碎了一只花瓶,刘女士请张大妈离开,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张大妈索要劳动报酬遭到刘女士拒绝,因此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钟点工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俗称,法律规定试用期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因此本案中刘女士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刘女士应当支付张大妈三天的工资,打碎的花瓶刘女士可以主张向张大妈索赔。钟点工与雇用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应当适用民法中的雇佣关系进行调整。